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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文章录入:海融检测   文章来源:海融检测   添加时间:2020-1-8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民生大事,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危化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近年来,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市委、市政府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相关文件、办法,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市人大常委会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连续数年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好水源水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我市饮用水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为使我市饮用水水源得到更有力的保护,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的长效保护机制。
(二)制定《条例》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对干净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要求更为迫切。2016年编制我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时,有不少人建议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的热切期盼高度重视,积极付诸行动,2017年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中,2018年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19年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在全市人民群众的关心关注下,《条例》顺利颁布施行,可以说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突出问题的客观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中心城区及县城饮用水供水工程共有21处,服务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农村集中饮用水供水工程共有780处,覆盖人口约为全市人口的85%。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全市饮用水安全面临不少风险,如一些河流(水库)受到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的污染,水质不稳定;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水源保护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同时,国家、省尚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宏观、原则,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健全保护措施,提升保护实效,确保饮用水更加安全优质。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条例》被确定为立法项目后,市政府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市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与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起草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常委会农工委提前介入,一同赴市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并参加了论证、座谈、征求意见等活动。《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于2019年3月28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收到议案后,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4月29日、6月28日、9月2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期间,通过《赣南日报》和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书面向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集中修改会20多次,并赴外省市和安远县、会昌县、赣县区等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发放征求意见函1000余份,先后征集意见建议200多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先后召开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汇报和审议结果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还专程赴南昌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听取指导意见。8月13日,市委常委会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日,赣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5章,即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补偿机制等内容,重点对市、县、乡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主要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批、公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饮用水源水质、水量保障的相关要求等内容,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巡查制度、应急管理措施、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的行为依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规定《条例》施行的时间。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颁布,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喜事。我们相信,《条例》的施行必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体制、机制,为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我们希望并期待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和政府相关部门以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为目标,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扎实推动《条例》的执行和监督,为《条例》的有效平稳实施做好充分的舆论和工作准备。
谢谢大家!
问题一:众所周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时,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条例的立法质量?
(市人大)答:立法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力所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在起草阶段,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就已经提前介入了,牵头组织了立法调研,参与了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活动。为提高法规案起草的质量和效率,协调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还督促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法规起草领导小组,促进了法规起草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二)始终坚持开门立法。一是通过《赣南日报》、赣州人大网站、赣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书面征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二是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集中修改会20多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均会邀请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参加。三是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每一个阶段的法规草案文本,都及时通过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向基层群众征求意见,必要时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或者到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确保法规接地气、真管用。
(三)积极借助“外脑”智库。积极借助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专家库力量,提升立法工作水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由立法研究基地专门指派了一名法学博士全程跟踪服务,共同参与立法前期调研、法规草案起草、法规审议修改工作,协助完成法规解读本、参阅资料的编印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每一次座谈会都注重要求立法专家参与,每一阶段的法规草案文本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充分予以吸纳。
问题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如若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等问题,赣州市将通过哪些措施,来促进本《条例》的实施?
(市司法局)答:饮用水安全关乎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使命和责任担当。《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此同时,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此外,《条例》还建立了部门监管与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等现象,分别对生态环境、水利、城管、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条例》还规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路、自然资源、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条例》作出相关约束性规定:建立考核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相关处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开展宣传,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水源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问题三:请问水利局近年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将着重开展哪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水利局)答: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水利工作的关注。市水利局作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保护方面,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供水水源规划体系。我们坚持规划引领,近几年,先后完成了赣江水源地安全规划、赣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为全市水源建设与保护提供了支撑。二是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目前全市共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8个(县城以上28个,农村80个),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我们重点做好了取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度,以及严厉打击水源地上游河道违法采砂等工作。三是持续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据统计,目前在全市农村已建成1034个百吨千人以上规模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四是大力推进供水水源项目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25个县城以上供水水源项目,已开工4个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项目,7个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4个项目正在筹划。在这里向大家重点介绍两个水源建设项目:
(一)龙华水厂工程。上犹江引水工程一期暨龙华水厂工程位于赣州市南康区龙华乡,距赣州市城区约 25km,建设规模20万m3/d,工程总投资10455.77万元。项目建成后,对赣州主城区供水起到很大的保障作用,预计可保障中心城区未来5-7年用水发展需求。工程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赣州龙华水厂项目主体封顶已完成,力争今年年底通水试运行。
(二)寻乌县太湖水库。太湖水库工程位于寻乌县,该工程以供水为主,兼有灌溉、防洪等综合效益,总投资7.56亿元,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8年9月下闸蓄水,目前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工程年平均日供水5.53万m3,可解决县城、水库下游4个乡(镇)及工业园区近19万居民的生活及部分企业的用水需求;同时可使水库下游防洪标准提高,改善下游水源和澄江两个乡镇的8.46万亩农田及果林灌溉。
下一步,全市各级水利部门将继续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实《赣州市水功能区划》《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水域水质保护目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及保护标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警示宣传标志,抓好重点部位在线监控管理,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加强水源管理保护奠定基础。继续开展河道采砂、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内的采砂船只、养鱼网箱等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积极做好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并努力争取资金对重要水源地上游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有关部门严把水源地上游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妥善处置。按照“河长制”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清河行动,维护全市水清、水美的良好环境,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问题四:我注意到,2018年以来,环保部门一直在牵头开展全市各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目前的工作进展及成效如何?根据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018年全市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但仍有部分断面水质超标,主要原因是畜禽养殖污染,还有城镇生活污水截流不彻底及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所致。我想请教市生态环境局一个问题,赣州这部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哪些强有力的手段对饮用水进行保护?
(生态环境局答)答: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赣州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根据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是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了做好《条例》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参与座谈论证和调研,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我们提出的一些意见也体现在了《条例》当中。
2018 年 3 月,我局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组织开展的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在全市开展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推进“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项工作任务。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组织全面摸排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督促各地政府按照“一源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责任单位,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推进整治。目前,全市列入整治计划的74个水源地环境问题,总计投入整治资金超2.7亿元,已于2018年底全部完成整改。
《条例》的通过实施,是对上位法极大的细化。首先,是在部门协同共管方面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针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第五条就提出了生态环境部门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理清了水行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另外,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管理。针对水源地巡查队伍和机构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条例》对环保、水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的巡查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些是以往(在我市实施)的法律法规所没有的。因为我市饮用水水源,尤其是农村饮用水水源数量多、保护范围广、位置偏、交通不便,对所有的饮用水水源进行排查,仅仅依靠环保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能把相关区域的群众发动起来,那么我们的工作将会更有效。
同时,《条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标志牌设置要求和保护区整治标准,细化了保护区禁止性行为,为生态环境部门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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