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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海融检测   文章来源:海融检测   添加时间:2020-1-22
       21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联合召开《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也标志着淄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会上,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吴宗乐表示,现行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近15年未作修改,已不适应当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形势需要。他提到,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已经作了修改或废止,需要与其衔接;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快速发展,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淄博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需要政策扶持,加强监管;以及淄博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需要通过法规固化下来。
据了解,《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在该《办法》中,细化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解决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淄博实际,针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不按规定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水质不达标、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等16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中加强了对供水单位市场准入的管理;明确了供水单位供水卫生要求,重点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问题;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的安装和管理,解决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的问题;明确了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卫键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了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管理,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康查体、卫生培训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应急管理作出规范,明确发生污染事件时的处置措施;对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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